东莞中小企业主注意:离岸信托个税申报过渡期已结束,这些账务动作现在必须补上
近期不少东莞企业主向我们咨询:通过BVI、开曼或新加坡等地设立的离岸信托持有境外股权、收取分红或安排家族资产,但尚未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现在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并非个例——2026年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离岸信托纳税申报事宜的提示提醒》,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2026年7月24日发布)设定的90日过渡期即将结束,相关纳税人应在2026年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过渡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一公告并非只针对"境外资产"。公告对"离岸信托"的界定是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只要信托架构设在境外,无论装入的财产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在适用范围之内。这对以红筹架构、VIE 架构持股境外上市主体的东莞企业创始人影响尤为直接。
政策核心有两点:第一,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也是本次新规最大的变化——信托及该信托持有、控制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打破了以往"收到分配才产生纳税义务"的惯性认知。
过渡期的适用对象也需厘清:90日不加收滞纳金的安排,针对的是2026年1月1日前存量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以及此前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应缴未缴金额较大的还可延长追缴年限。此外,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对东莞企业的影响不止于“补税”
对东莞制造业、外贸及跨境电商企业主而言,这一政策的影响具有典型地域性:
- 长安、虎门、厚街的电子与服装企业主,常以离岸公司加信托架构持有香港或东南亚运营主体股权;
- 松山湖、南城的科创企业创始人,在境外设厂或搭建红筹架构后,多通过信托间接持股境外 SPV;
- 万江、莞城一带家族企业传承中,多年运作的海外信托可能未就装入资产及收益分配履行境内纳税义务。
风险已从"潜在合规隐患"转为"现实执行节点":过渡期结束后,涉及的是存量收益的补报与凭证重建;而企业账务侧若未同步反映信托相关权益变动、收益确认与代扣代缴记录,将导致账表不符、凭证缺失、历史数据断层——这不仅影响当期申报,更会在未来注销、股权转让、上市尽调中暴露重大财税瑕疵。
需要提醒的是,本公告条文本身并未规定"CRS 情报交换"等具体核查手段,但从征管逻辑看,境外银行账户信息、跨境资金流水与关联交易记录,历来是国内税务机关开展跨境核查时的常用抓手。企业不宜假设"境外架构查不到"。
企业当下可做的三件具体实事
1. 立即梳理信托结构图与资金流水:整理离岸信托设立文件、委托书、受托人协议、历次资产注入清单、收益分配记录及对应境内收款路径。先形成清晰的时间轴与权属链,再判断哪些年度、哪些环节存在应税事项。
2. 核对境内主体账务是否"隐性挂账":检查公司账套中是否存在以"其他应收款—股东""其他应付款—境外公司"等名义长期挂账的款项,这些可能实际对应信托项下未申报的权益或收益,需结合合同与银行流水逐笔还原实质。
3. 启动账务追溯调整准备:即便过渡期已过,主动补报、主动沟通仍有助于争取从轻处理。建议在专业财税人员协助下,厘清各年度应税环节(装入、存续期收益、视同分配)、计算应纳税额,并同步准备收入性质说明、完税凭证替代材料等备查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三步均属"自查与准备",不构成任何税务处理的替代方案。具体申报口径涉及个案事实差异,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正式答复为准。
同律财税可为你承接的务实支持
东莞同律财税,成立于2014年,深耕东莞本地市场,专注中小企业财税服务,持证会计团队承办。针对离岸信托涉税事项,我们不提供泛泛而谈的“政策解读”,而是聚焦落地动作:
✅ 协助企业绘制信托架构与资金流向图谱,识别境内账务映射点;
✅ 梳理历史账套中与境外主体往来的异常科目,提出合规调账与凭证补全方案;
✅ 对接跨境税务协作资源,辅助准备申报材料、解释说明及后续沟通支持。
所有工作均基于企业真实资料与现行有效法规展开,不承诺结果,但确保每一步有依据、可回溯、留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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